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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0日晚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不再考虑商业贷款。 《通知》明确了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还明确,对在海南省购买第3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优化后的《通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保障范围:原“存贷挂钩”政策中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本《通知》优化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原贷款政策,即包括在海南省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和外省缴存职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解读《通知》时表示,《通知》旨在通过认房不认商贷,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后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居民购房成本和贷款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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